4.3 产品规格尺寸
产品规格尺寸,可参考附录A。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4.4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要求
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要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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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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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 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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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等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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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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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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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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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外形尺寸偏差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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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检产品标注尺寸与实测值允差。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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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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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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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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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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翘曲度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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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板 正视面板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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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角线长度≥1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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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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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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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5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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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0≤对角线长度<1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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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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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4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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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角线长度<7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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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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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.0
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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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脚平稳性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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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脚着地平稳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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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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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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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整度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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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板、正视面板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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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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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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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边垂直度/mm
|
面板、框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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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角线长度差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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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000
|
≤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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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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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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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边长度差值
|
≥1000
|
≤3
|
<1000
|
≤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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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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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差度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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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与框架、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 (有设计要求时,应减去设计要求的距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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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
|
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门相邻表面的距离偏差 (有设计要求时应减去设计的距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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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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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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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缝/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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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开门(有设计要求时,应减去设计的距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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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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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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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垂度/mm
|
抽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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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垂度偏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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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0
|
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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摆动度/mm
|
摆动度偏差
|
≤15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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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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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产品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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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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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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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 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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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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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面生漆涂层理化
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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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液性
|
10%碳酸纳溶液,1h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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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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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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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乙酸溶液,16h,
|
应不低于3级
|
3
|
耐湿热
|
10min,70℃,应不低于3级
|
应不低于3级
|
4
|
耐干热
|
20min,70℃,应不低于3级
|
应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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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|
附着力
|
涂层交叉切割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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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低于2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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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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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磨性
|
200转,不低于3级
|
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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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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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冲击
|
h=50mm,
|
不低于2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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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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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面打蜡层理化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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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液性
|
10%碳酸纳溶液, 1h,应不低于3级
|
应不低于3级
|
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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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乙酸溶液,16h,应不低于3级
|
应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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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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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湿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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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min,70℃,应不低于5级
|
应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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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|
耐干热
|
20min,70℃,应不低于3级
|
应不低于3级
|
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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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着力
|
涂层交叉切割法,不低于2级
|
不低于2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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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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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磨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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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转,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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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低于3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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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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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冲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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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=50mm,不低于2级
|
不低于2级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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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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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安全性要求
4.6.1结构安全性
4.6.1.1 抽屉、键盘、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。
4.6.1.2 活动部件间距离≤5 mm或≥25 mm(设计要求除外)。
4.6.1.3 圆桌与底座结合的部位需安装防倾斜装置。
4.6.1.4 其他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/T 28010-2011的要求。
4.6.2有害物质限量
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
5试验方法
5.1产品用材和外观检验
5.1.1标识一致性
产品明示与实际用材一致性检验按GB/T 3324的规定进行。
5.1.2木材含水率的测定
按GB/T 3324的规定进行
我国各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参见附录B(资料性附录)。
5.1.3外观要求
按GB/T 3324规定的外观检验方法进行。
5.1.4 节子直径检量
采用精度为0.02mm的游标卡尺进行检量,分别量取节子长径与短径值,长径与短径之和的平均值为其结果,结果精确到0.01mm。
5.2外形尺寸及其偏差测量
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,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。尺寸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。
5.3形状和位置公差测量
按GB/T 3324的规定进行。
5.4表面理化性能试验
5.4.1 表面耐液性试验
按GB/T 4893.1的规定进行。
5.4.2 表面耐湿热试验
按GB/T 4893.2的规定进行。
5.4.3 表面耐干热试验
按GB/T 4893.3的规定进行。
5.4.4 表面附着力试验
按GB/T 4893.4的规定进行。
5.4.5 表面耐磨性试验
按GB/T 4893.4的规定进行。
5.4.6 表面抗冲击试验
按GB/T 4893.6的规定进行。
5.5安全要求
5.5.1结构安全性试验方法
按 GB/T 3324的规定进行
5.5.2有害物质限量测定
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
6检验规则
6.1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,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。
6.2出厂检验
6.2.1出厂检验项目
a)主要外形尺寸偏差;
b)形状和位置公差;
c)用材和外观要求;
d)结构安全性要求。
6.2.2出厂检验规则
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进行,一般应进行全项目检验。
6.2.3检验结果判定
单件产品结果判定:全部项目合格,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成套产品结果判定:单件产品全部为合格品,判定为成套产品合格,否则为成套产品不合格。
6.3型式检验
6.3.1型式检验项目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合同要求、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。
6.3.2抽样规则
以件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件,1件封存,1件送检;
以套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套,1套封存,1套送检(若成套产品中有多件相同的单件,则相同单件送1件,其余的封存)。
6.3.3检验程序
检验程序应符合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。
6.3.4检验结果判定
单件产品结果判定:全部项目合格,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成套产品结果判定:单件产品全部为合格品,判定为成套产品合格,否则为成套产品不合格。
6.3.5复验规则
经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,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,复检项目为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或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。检验结果应按7.3.4的规定判定为“复检合格”或“复验不合格”,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“复验”。
7 标识标志、使用说明、产品质量明示卡、包装、贮存与运输
7.1标识标志
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“仙作”集体标识符号;
b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;
c)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;
d) 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;
e) 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;
f)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7.2使用说明
产品使用说明,是各类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。使用说明的编写应符合GB/T 5296.6—2004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a)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;
b)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,油漆及蜡的名称、等级;
c)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;
7.3产品质量明示卡
产品质量明示卡是依据使用说明向消费者所作的具体明示担保,并应含有以下内容:
a)取得专利权的产品,应注明专利号及专利权所有人;
b)家具用材,应按单一用材、非单一用材(主材和辅材)分别加以明示。用材名称根据树种名称或木材名称按顺序明示,树种名称标识可采用实物标识。辅材应明示使用部位。
7.4包装
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损坏,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。古典家具的包装,一般分为装箱式和缝袋式两种:a)柜类、茶几类、博古架类、餐台椅类、休闲椅类、书桌椅类、卧房系列等规则产品一般采用装箱的方式进行包装的,所用材料分别为珍珠棉、泡沫、纸箱、木架等;
b)沙发、宝座、罗汉床等不规则的产品,常用缝袋式包装,所用的材料有珍珠棉、海绵、气泡袋、纸皮、缝袋以及木架等。外包装应标明运输产品的信息包括:产品名称、数量,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等。
7.5运输与贮存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,应加防雨雪等遮盖物和进行必要的防护,防止雨雪及局部重压和相互摩擦。产品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、清洁卫生,产品在贮存期应防止污染、虫蛀、受潮、曝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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