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仙作古典家具二)

 

4.3 产品规格尺寸

产品规格尺寸,可参考附录A。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4.4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要求

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  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及形位公差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     

优等品

一等品

合格品

1

产品外形尺寸偏差/mm

受检产品标注尺寸与实测值允差。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。

±3

±4

±5

2

翘曲度/mm

面板  正视面板件

对角线长度≥1400

2.0

3.0

5.0

700≤对角线长度<1400

2.0

4.0

对角线长度<700

2.0

3.0

  3

底脚平稳性/mm

底脚着地平稳性

2.0

4

平整度/mm

面板、正视面板件

0.20

5

邻边垂直度/mm

面板、框架

对角线长度差值

1000

3

1000

2

对边长度差值

1000

3

1000

2

6

位差度/mm

门与框架、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 (有设计要求时,应减去设计要求的距离)

2.0

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门相邻表面的距离偏差 (有设计要求时应减去设计的距离)

1.0

7

分缝/mm

所有开门(有设计要求时,应减去设计的距离)

2.00

8

下垂度/mm

抽屉

下垂度偏差

20

9

摆动度/mm

摆动度偏差

15

4.5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
产品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3 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条件

     

1

表面生漆涂层理化

性能

耐液性

10%碳酸纳溶液,1h

应不低于3

 2

10%乙酸溶液,16h

应不低于3

 3

耐湿热

10min70℃,应不低于3

应不低于3

 4

耐干热

20min70℃,应不低于3

应不低于3

 5

附着力

涂层交叉切割法,

不低于2

 6

耐磨性

200转,不低于3

不低于3

 7

抗冲击

h=50mm

不低于2

 8

表面打蜡层理化性能

耐液性

10%碳酸纳溶液, 1h,应不低于3

应不低于3

 9

10%乙酸溶液,16h,应不低于3

应不低于3

 10

耐湿热

10min70℃,应不低于5

应不低于3

 11

耐干热

20min70℃,应不低于3

应不低于3

 12

附着力 

涂层交叉切割法,不低于2

不低于2

 13

耐磨性

200转,不低于3

不低于3

 14

抗冲击

h=50mm,不低于2

不低于2

4.6安全性要求

4.6.1结构安全性

4.6.1.1  抽屉、键盘、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。

4.6.1.2  活动部件间距离≤5 mm或≥25 mm(设计要求除外)。

4.6.1.3  圆桌与底座结合的部位需安装防倾斜装置。

4.6.1.4  其他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/T 28010-2011的要求。

4.6.2有害物质限量

GB 18584的规定进行

5试验方法

5.1产品用材和外观检验

5.1.1标识一致性

产品明示与实际用材一致性检验按GB/T 3324的规定进行。

5.1.2木材含水率的测定

GB/T 3324的规定进行

我国各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参见附录B(资料性附录)。

5.1.3外观要求

GB/T 3324规定的外观检验方法进行。

5.1.4 节子直径检量

采用精度为0.02mm的游标卡尺进行检量,分别量取节子长径与短径值,长径与短径之和的平均值为其结果,结果精确到0.01mm

5.2外形尺寸及其偏差测量

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,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。尺寸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。

5.3形状和位置公差测量

GB/T 3324的规定进行。

5.4表面理化性能试验

5.4.1 表面耐液性试验

     GB/T 4893.1的规定进行。

5.4.2 表面耐湿热试验

GB/T 4893.2的规定进行。

5.4.3 表面耐干热试验

GB/T 4893.3的规定进行。

5.4.4 表面附着力试验

GB/T 4893.4的规定进行。

5.4.5 表面耐磨性试验

GB/T 4893.4的规定进行。

5.4.6 表面抗冲击试验

GB/T 4893.6的规定进行。

5.5安全要求

5.5.1结构安全性试验方法

GB/T 3324的规定进行

5.5.2有害物质限量测定

GB 18584的规定进行

6检验规则

6.1检验分类

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,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。

6.2出厂检验

6.2.1出厂检验项目

a)主要外形尺寸偏差;

b)形状和位置公差;

c)用材和外观要求;

d)结构安全性要求。

6.2.2出厂检验规则

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进行,一般应进行全项目检验。

6.2.3检验结果判定

单件产品结果判定:全部项目合格,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
成套产品结果判定:单件产品全部为合格品,判定为成套产品合格,否则为成套产品不合格。

6.3型式检验

6.3.1型式检验项目
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合同要求、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。

6.3.2抽样规则

以件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件,1件封存,1件送检;

以套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套,1套封存,1套送检(若成套产品中有多件相同的单件,则相同单件送1件,其余的封存)。

6.3.3检验程序

检验程序应符合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。

6.3.4检验结果判定

单件产品结果判定:全部项目合格,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。

成套产品结果判定:单件产品全部为合格品,判定为成套产品合格,否则为成套产品不合格。

6.3.5复验规则

经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,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,复检项目为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或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。检验结果应按7.3.4的规定判定为“复检合格”或“复验不合格”,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“复验”。

7 标识标志、使用说明、产品质量明示卡、包装、贮存与运输

7.1标识标志

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“仙作”集体标识符号;

b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;

c)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;

d) 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;

e) 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;

f)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
7.2使用说明

产品使用说明,是各类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。使用说明的编写应符合GB/T 5296.62004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
a)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;

b)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,油漆及蜡的名称、等级;

c)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;

7.3产品质量明示卡

产品质量明示卡是依据使用说明向消费者所作的具体明示担保,并应含有以下内容:

a)取得专利权的产品,应注明专利号及专利权所有人;

b)家具用材,应按单一用材、非单一用材(主材和辅材)分别加以明示。用材名称根据树种名称或木材名称按顺序明示,树种名称标识可采用实物标识。辅材应明示使用部位。

7.4包装

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损坏,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。古典家具的包装,一般分为装箱式和缝袋式两种:a柜类、茶几类、博古架类、餐台椅类、休闲椅类、书桌椅类、卧房系列等规则产品一般采用装箱的方式进行包装的,所用材料分别为珍珠棉、泡沫、纸箱、木架等

b沙发、宝座、罗汉床等不规则的产品,常用缝袋式包装,所用的材料有珍珠棉、海绵、气泡袋、纸皮、缝袋以及木架等。外包装应标明运输产品的信息包括:产品名称、数量,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等。

7.5运输与贮存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,应加防雨雪等遮盖物和进行必要的防护,防止雨雪及局部重压和相互摩擦。产品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、清洁卫生,产品在贮存期应防止污染、虫蛀、受潮、曝晒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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